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海,个体户。被执行人杨立才,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杨立才位于东坎镇三里居委会陈套路83号房屋进行了变卖��申请执行人张荣海,已经以人民币485000元的价格同意接受该房屋,申请执行人张荣海与其他十一个案件的申请人一起参与分配,其领取了债权中的100000元部分,目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明 广
人民陪审员 郑红���
人民陪审员 严 浩 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立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