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72号
原告:牛某某,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177号3栋6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305161387。
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周圩村胡大郢46号,身份证号码341203197409093494。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
人民陪审员 常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