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祁由恒,局长。再审申请人张帆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中房管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帆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为张大川以张楠萍名义签订的自住户产权调换协议书民经张楠萍的监护人熊绪绂追认而具有法律效力,其认为“追认”必须是有权利的张楠萍经法定程序签署法律文件予以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熊绪绂处置张楠萍的涉案房产时,不具有监护人资格,卖房行为违法;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经审查,案外人熊绪绂与张楠萍于195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1979年一直共同生活。已生效的(2007)市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楠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根据熊绪绂与张楠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指定熊绪绂为张楠萍的法定监护人,且该案中对张楠萍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所依据的济南市市中区医院9166号病历记载,张楠萍在2000年即已因病不能自理,入院治疗。因此,2010年熊绪绂与马世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处置张楠萍的涉案房产时,基于同张楠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而具备张楠萍的监护人资格,熊绪绂以张楠萍监护人身份将张楠萍所有的涉案房屋售予他人,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表明其已对张大川以张楠萍名义签订调换产权协议、市中房管局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予以追认。原审判决认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张帆主张张大川以张楠萍名义签订的自住户调换产权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综上,张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波
审判员 耿志亭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小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