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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767号

申请执行人付桂敏与被执行人文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桂敏,文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付桂敏,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文妹,地址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付桂敏与被执行人文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文妹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刘春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九日

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