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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1367号

李新刚与李娜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新刚,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刚。被执行人李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刚与被执行人李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娜应搬出位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丁家村村东首中新街北数第三排东首之房屋。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国 强

审判员 于 海 明

审判员 于 浩 志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静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