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原 告 吉 林 郭 尔 罗 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朱 立 玉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50号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鹏,
被告:朱立玉,本院在审理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立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秋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