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220号原告南通豪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通大道1678号(古镇灯饰商业城A、B、C栋)。法定代表人费冬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曙光。
原告南通豪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曙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志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豪乐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豪乐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南通豪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