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023号原告毛喜英,女,汉族,1962年9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许林强,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被告被告毛喜芝,女,汉族,1975年2月9日生。被告史淑芝,女,汉族,1940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华,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喜英诉被告毛喜芝、史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喜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喜芝、史淑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喜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喜英撤回对被告毛喜芝、史淑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毛喜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宝安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牛伟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