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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90号

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与吴庆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吴庆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190号原告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果。委托代理人刘西娟,律师。被告吴庆江。

原告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洋纺织)与被告吴庆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毛伟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洋纺织委托代理人刘西娟、被告吴庆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未通知原告出庭参加仲裁。原告由于没能出庭,导致未及时提交证据,欠被告的工资数额也与实际数额不符。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欠被告工资款为586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欠被告工资款5867元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庆江于2013年5月份到原告处从事拉纱工工作,工作至2015年8月份。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工作期间,原告尚欠被告工资分别为2015年4月份1933元、5月份1800元、7月份767元、8月份1867元,预支工资500元,尚欠工资5867元。还查明,被告吴庆江以本案原告慧洋纺织为被申请人,向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4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8月份工资共计9500元。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4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7000元。

原告不服该裁决事项,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490号仲裁裁决书、工资表明细、考勤记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吴庆江在原告慧洋纺织处工作期间,原告尚欠被告2015年4月份工资1933元、5月份工资1800元、7月份工资767元、8月份工资1867元,共计636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500元,还应当支付的工资5867元未予发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吴庆江2015年4月份工资1933元、5月份工资1800元、7月份工资767元、8月份工资1867元,共计636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元,剩余工资为5867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伟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