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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263号

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徐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263号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飞,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立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