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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364号

李洪月与田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洪月,田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364号原告李洪月,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田立兵,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月与被告田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