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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34号

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道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道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34号原告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永路297号光大世纪建材市场A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158391-4。法定代表人班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山美,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荣,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道荣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静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