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华,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张岭贵,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鹿寨县。本院在执行吴志华与被执行人张岭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志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86445.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韦波
审 判 员 王有才
代理
审判员 韦 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