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94号
原告:朱彪,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淮灵,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义,淮南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业主。
被告:淮南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义,该公司经理。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从玉,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彪与被告陈长义、淮南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彪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朱彪负担。
审判员 冯旭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