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83-1号
原告:郭志扬,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詹健,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旋,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不差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邹旋。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小波
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
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妙颜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