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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83-1号

郭志扬与邹旋、深圳市不差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扬,邹旋,深圳市不差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83-1号

原告:郭志扬,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詹健,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旋,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不差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邹旋。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小波

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

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妙颜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