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739号原告程钢,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16日,城镇居民,住诺江镇。被告蒲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日,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程钢与被告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钢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钢撤回对被告蒲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程钢承担。
审判员 何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