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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739号

原告程钢与被告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钢,蒲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739号原告程钢,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16日,城镇居民,住诺江镇。被告蒲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日,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程钢与被告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钢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钢撤回对被告蒲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程钢承担。

审判员 何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