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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刑初26号

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刑初26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本案被怀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从怀来县东八里村借用刘某乙的苏J×××××大众牌帕萨特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环城路西口处,撞击到在此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王红军,造成王红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借用刘某乙的苏J×××××号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从怀来县东八里村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环城路西口处时,将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王红军撞倒,造成王红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刘某甲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二款、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息诉罢访保证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杨某、刘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息诉罢访保证书;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给付,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

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