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97号本院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对原告陈志勇、刘秋兰与被告朱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文字上的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六页第四行“本院确定被告朱亮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补正为“本院确定被告朱亮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员 :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泽华 更多数据:
原告陈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97号本院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对原告陈志勇、刘秋兰与被告朱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文字上的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六页第四行“本院确定被告朱亮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补正为“本院确定被告朱亮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员 :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