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11号原告开平市辉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法定代表人刘延辉。委托代理人邓志豪,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冯积暖。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辉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张春桃、刘荆轩、刘荆华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富豪庭富景1幢103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3)字第11000476**号、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3)字第11000476**号、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3)字第11000476**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粤0785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开平市辉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春桃、刘荆轩、刘荆华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富豪庭富景1幢103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3)字第11000476**号、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3)字第11000476**号、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3)字第11000476**号]。
二、冻结被告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艺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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