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特1号申请人许斌。申请人卢春花。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小飞、丁梦颖(实习),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国祥。被申请人范小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斌、卢春芳与被申请人王国祥、范小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斌、卢春芳于2016年2月19日,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特别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斌、卢春芳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特别程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许斌、卢春芳与被申请人王国祥、范小萍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案案件申请费25150元,退还申请人许斌、卢春芳。
审判员 林以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