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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047-6号

刘美莲申请执行赵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美莲,赵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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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047-6号

申请执行人:刘美莲,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电力B区。

被执行人:赵玉英,女,1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胜达小区。申请执行人刘美莲与被执行人赵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玉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玉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玉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旭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