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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1545-1号

夏靖与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靖,李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545-1号申请执行人夏靖,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黎明,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靖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69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黎明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无房产登记,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部门均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夏靖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黎明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徐大庆

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