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752号申请执行人丁瑞。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瑞与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瑞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雁民初第06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案款1490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75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管露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