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特字第00001号

李福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李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福荣,个体户。申请人李福荣要求宣告殷昌琦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福荣诉称,申请人李福荣与殷昌琦系夫妻关系。1998年2月27日,殷昌琦离家出走未与家人联系,至今未归。1998年至2005年期间,申请人李福荣多次向湖滨派出所和泉山刑警大队报案,至今下落不明已有十八年之久。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殷昌琦死亡。经查,殷昌琦,男,1970年9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本市湖滨新村xxxx室,与申请人李福荣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一子殷富祥。殷昌琦于1998年2月27日从家中外出后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殷昌琦的父亲殷永贤,母亲赵淑蓉均已过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殷昌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殷昌琦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殷昌琦自1998年2月27日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八年,其妻李福荣向本院要求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殷昌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军麟

人民陪审员  李业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