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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627号

求樑与苏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求樑,苏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627号

原告:求樑。

被告:苏华斌,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求樑诉被告苏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求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求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求樑负担。

审判员  陈天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