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627号
原告:求樑。
被告:苏华斌,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求樑诉被告苏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求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求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求樑负担。
审判员 陈天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