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道灿。被执行人毛家良。被执行人毛全生。被执行人伍珍。
原告刘道灿与被告毛家良、毛全生、伍珍、张国辉、张定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0)信法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毛家良应赔偿人民币29265.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刘道灿,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9元,毛全生、伍珍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0)信法执字第495号],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家良、毛全生、伍珍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家良、毛全生、伍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结果如下:
一、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宜市支行等银行查询,均没有银行存款。
二、经到本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登记。
三、经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
四、经到本市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没有机动车权属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毛家良、毛全生、伍珍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刘道灿送达《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燕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毛家良、毛全生、伍珍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勇
审判员 姜 保
审判员 黎巧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