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杨新科,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正割,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何美茶,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杨新科与被执行人张正割、何美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查询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割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惠兰苑长安大厦2203室(产权证号00101260,抵押于浙商银行瑞安支行),在2015温瑞执民3729案中以418万元公开拍卖成交,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及扣除相关费用后无剩余款项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张正割、何美茶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98号-101铺有房产一处(抵押于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尚在2015执民5914案中进行处置。查询了瑞安市工商局,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割名下有投资信息(瑞安市芳洲海鲜城有限公司,出资额35万元,投资比例100%,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507号),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照片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王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