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59号原告吴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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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59号原告吴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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