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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459号

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董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59号原告吴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 林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