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635号

望天运与郭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望天运,郭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35号原告望天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郭红,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天运与被告郭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天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望天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天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望天运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