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35号原告望天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郭红,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天运与被告郭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天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望天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天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望天运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