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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1056号

萧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萧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056号原告萧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潘某某,女,生于1970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萧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萧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