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056号原告萧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潘某某,女,生于1970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萧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萧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