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刑初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洪林,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开封市省府前街店采销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5年5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洪林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洪林及其辩护人王宣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管洪林利用其担任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开封市省府前街店采销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该店内的22台彩电、1台洗衣机、两部苹果手机擅自销售,将所销货款共计114919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支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管洪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对彩电的数量有异议。认为七台长虹牌彩电是其给厂家说好的,不应计算在本案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洪林犯有职务侵占罪有异议,认为本案虽有大量证据,却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证明管洪林的主观犯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反这些证据却共同指向一个意思表示,即管洪林有挪用本单位资金之意;从管洪林的供述和辩解中,均能证明其仅有挪用之目的,而无侵占之故意。关于本案中的数额认定问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五台海信彩电现金数额事实不清,不应将五台海信彩电给付的现金计算在114919元之内;对七台长虹彩电的价款不能认定在114919元之内,这七台长虹彩电从交易习惯上已不是国美公司的货物,只是管洪林与长虹厂家之间债务纠纷,而本案是管洪林侵占国美公司财物,故不应将七台长虹彩电的销货款计算在国美公司丢失的货物中。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管洪林利用其担任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开封市省府前街店采销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将该店内的22台彩电、1台洗衣机、两部苹果手机擅自销售,将所销货款共计114919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支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1、被告人管洪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国美电器开封省府前街店的是空调彩电业务员,负责平时公司的进销货,和厂家活动谈判,以及门店销售。2015年3月底至5月初期间,将国美电器公司的15台彩电,1台洗衣机,两台苹果手机,长虹彩电7台等电器的货款据为己有,没有上交国美公司,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2、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明国美电器开封省府前街店丢失电器的情况。管洪林在清理长虹彩电时,有7台彩电未找到。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管洪林是国美电器省府西街店的采销主管,负责彩电、空调和厂家谈论优惠政策,样机的调配,与厂家进行其他类的对接。2015年3月份,管洪林以返厂或暂时没有活动等有活动时再上账的理由,从其店内将三星65H6400、夏普60LX850、创维65E510、康佳32F1170、康佳42R5600、创维42E690还有海信的几台机器拉走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中旬,张某的小学同学师某想购买电器,张某将师某介绍给管洪林,当时没有买,事后购买了一些电器,具体购买电器情况不清楚。5、证人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15前后,通过张某介绍找到管洪林,先后购买了空调两台,电视机两台,空调两台,苹果手机一部,两台空调有发票,其他均无发票。康佳电视5000元现金交给管洪林,其他均是通过poss机刷卡付账。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底,4月初左右,介绍一个客户找管洪林购买电器,后听管洪林说买了两台彩电,便宜不少,但具体买了什么牌子的电视,多少钱不清楚。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底,朋友孙冉到其店内购买了5台电视机,其给孙冉报的价钱需要报给管洪林,管洪林同意之后才能将电视卖出,其给管洪林说了报价之后,管洪林同意。随后,孙冉先将5台电视拉走,后孙冉陆续将货款给了王某甲,王某甲把货款给了管洪林。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通过支付宝还是网银转的记不清了,各是多少钱也记不住了,总价应该是20000元左右。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4月份,赵某的一个熟人找其买彩电,看中一台三星65H6400,管洪林给的价格是10300元,但是管说价格比较低,走不了帐,等有资源了再把发票补上。交给管洪林10300元现金。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初时,介绍一个顾客找管洪林购买电器,这名顾客姓李,其他情况不了解,顾客购买了什么电器,多少钱均不知情。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左右,管洪林到刘寺仓库找其提了两台海信40K370型彩电,说是到门店当样机用的,直接带车拉走的。2015年3月份左右,管洪林还从其处拉走9台创维彩电,具体型号记不清了,管洪林说是退厂家用的,管洪林被拘留后,创维厂家说这9台机器没有退回厂家,管洪林的手续是伪造的。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国美公司上班期间,负责做商品采购,不负责门店销售,没有帮助管洪林销售过诺基亚手机,和管洪林之间没有任何债务纠纷。也没有通过路某转给管洪林9万元钱。12、证人路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份时,当时的通讯主管李某让其转给管洪林9万余元。2010年7月17日,国美电器郑州福田太阳城店开业,管洪林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就先让郑州国美电器仓库通过内部网发货单发给管洪林,管洪林在确认收到了货物,才应该在网上点击确认。但是当时管洪林是先在网上点击确认收到了货物,实际货物是通过李某销售给黄牛了,管洪林根本没有收到这批货。这9万元钱应该是100台诺基亚手机的货款。这是管洪林和李某违规操作的,公司不承担责任。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初,管洪林说有9台机器返厂。2015年5月23日发现返厂的9台机器中的7台没有见货,当时只拉走两台。后通过国美电器财务账查账发现,管洪林给国美财务打了欠条。至今还有7台机器没有返厂。1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3日公司清理未完善的手续,管洪林负责清理,写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财务长虹彩电返厂函壹套,周五补齐”。后来厂家拉走了2台,店内和厂家都没有见其他的7台机器。15、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0日国美公司总部监察室人员对国美电器省府前街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店彩电少了22台,1台洗衣机,后经了解发现部分电器是管洪林拉走的,管洪林将销售的电器款没有上交公司。16、书证-被告人管洪林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管洪林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7、管洪林所打借条一张:证明管洪林于2015年4月7日从库房借苹果手机5S一台,周末前走账。18、管洪林书写欠条1页、借条1页:证明管洪林欠长虹彩电返厂函壹套。管洪林借库房苹果6手机一部。19、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开封省府前街店商品丢失明细表:证明商品丢失的情况。20、国美电器管理明细、国美公司开封省府前街店营业执照:证明国美电器的管理规定及营业执照。21、管洪林银行卡明细:证明管洪林银行卡的来往账目明细。22、管洪林的任职证明:证明管洪林为国美电器开封省府前街店3C主任。23、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河南国美不存在让国美员工垫付货款的情况。24、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11个。经质证,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洪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管洪林系挪用本单位资金以及不应将五台海信彩电给付的现金计算在114919元之内和七台长虹彩电的价款不能认定在114919元之内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洪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玉宏
审判员 何云娣
审判员 侯二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