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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408号

李征云与李存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征云,李存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408号原告李征云,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方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贤,男,193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征云诉被告李存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征云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征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征云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贤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