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潘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行审000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建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建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潘建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6159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财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荣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