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执字第596号

殷正禄与殷朝平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正禄,殷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596号

申请执行人:殷正禄,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殷朝平,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殷正禄与被执行人殷朝平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殷正禄与被执行人殷朝平赡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黄荣鸿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