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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392号

武艳飞与青岛泰锐锋建材有限公司、杨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艳飞,青岛泰锐锋建材有限公司,杨涛,杨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武艳飞。被告青岛泰锐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A区1号楼33号。法定代表人王材,总经理。被告杨涛。被告杨芳。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武艳飞与被告青岛泰锐锋建材有限公司、杨涛、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明琼

代理

审判员  綦 辉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