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武艳飞。被告青岛泰锐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A区1号楼33号。法定代表人王材,总经理。被告杨涛。被告杨芳。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武艳飞与被告青岛泰锐锋建材有限公司、杨涛、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明琼
代理
审判员 綦 辉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