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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行辖17号

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行辖17号王文召诉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刘建仃要求撤销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寨南村刘建亭集建(13)字第14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界址边界的认定结果一案,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肃宁县人民法院以王文召申请肃宁法院回避,且刘建仃与肃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存在亲属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产生合理怀疑,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为由,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