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3民初35号

张凤麟与张萍、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凤麟,张萍,王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5号

原告:张凤麟,男。

被告:张萍,女。

被告:王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麟与被告张萍、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郭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