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032号
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2122-8。
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玲,原告公司员工,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夏勇,男,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