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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382号

谢柳枝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柳枝,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谢柳枝,女,壮族。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谢柳枝申请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军履行案件款29133.0元及执行费336.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被执行人重新达成还款计划,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罗家宏

代理

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