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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87号

王辉与黄金、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辉,黄金,王成,朱志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87号

原告:王辉,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黄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朱志乾,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王辉与被告黄金、王成、朱志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孟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孟 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