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87号
原告:王辉,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黄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朱志乾,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王辉与被告黄金、王成、朱志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孟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孟 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