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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96号

徐朱鹏与刘丽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朱鹏,刘丽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96号原告徐朱鹏。被告刘丽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朱鹏诉被告刘丽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朱鹏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朱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徐朱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有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伏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