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96号原告徐朱鹏。被告刘丽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朱鹏诉被告刘丽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朱鹏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朱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徐朱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有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伏 进 来自
徐朱鹏与刘丽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96号原告徐朱鹏。被告刘丽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朱鹏诉被告刘丽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朱鹏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朱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徐朱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有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伏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