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33号原告江某某,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巫金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