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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218号

余俊贤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余俊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218号罪犯余俊贤,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俊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俊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余俊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俊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五年十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零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俊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俊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