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82-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女,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卢贞,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省沈丘县人,农民,河南省省沈丘县庄。
被执行人:牛龙允,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法院作出的(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以(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牛龙允位于界首市人民路房产证号为:界房字第××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卢贞、牛龙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贞、牛龙允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牛龙允所有的位于界首市人民路房产证号为:界房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歌
审 判 员 王献文
代理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贵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