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257号
申请人:毛某某。
申请人:应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毛某某与申请人应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张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毛某某与申请人应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应某某损失:医药费918元、误工费500元、施救费100元;
二、经双方协商全部责任由毛某某承担;
三、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