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青,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三区185号被执行人刘明亮名下房产(房产证号:平城DG011**)已另案查封,未发现有求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鉴定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协助王学青办理房屋过户(房产证号:平城DG011**),未执行标的额鉴定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被执行人刘明亮名下房产已另案查封,不符合过户条件,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赵 岭
审判员 薛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