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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508号

李某芹与张某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芹,张某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508号

原告:李某芹,女。

被告:张某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芹与被告张某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芹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芹负担。

审判员  周京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冠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