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潘君豪,男,汉族。被执行人谭真,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兵寒,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君豪与被执行人谭真、贺兵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80085元(含执行款79000元,执行费1085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范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