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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刑初字第0525号

谢庆刚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谢庆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52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庆刚,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庆刚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庆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庆刚于2015年9月2日晚,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澄东村西塘玩具厂门前小路,拦住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李某丙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得小米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破案后,赃物小米手机1部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谢庆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庆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谢庆刚辩称其行为不是抢劫,其只是想借用被害人的手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庆刚于2015年9月2日晚,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澄东村西塘玩具厂门前小路,拦住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李某丙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得小米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破案后,赃物小米手机1部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丙的报案陈述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其和李某甲、张某三人经过甪直镇521澄东终点站边上的一条巷子,有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拦住其等,并说把钱拿出来,其看到对方右手拿着一把小刀,其先把口袋里的三元硬币给对方,对方没拿说把手机拿出来,其把手机给了对方,对方拿了手机就走了,其看到对方走后即报警。2、证人张某、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11点半左右,张某和李某甲、李某丙三个人一起往锦溪送李某甲,路过西塘村终点站东面的一条巷子时,有个男子把三人拦下来,并和李某丙说打劫,看到对方右手拿了一把折叠刀,李某甲直接跑了,张某也绕过了李某丙跑了,跑到西塘终点站北面的一个派出所警务站其报警。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了李某丙被抢劫的手机的情况。4、证人谢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11点左右,谢庆刚向其要钱买手机,其没有答应给他,后来双方就吵起来了,谢庆刚就一个人从家里出去了,顾荷生过来说路上没有碰到谢庆刚,后来谢庆刚过了十分钟回来了,手里拿着一部小米手机,对其和顾荷生说手机抢回来了,让其报警。其和顾荷生没有相信他说的。后来其听说谢庆刚因为这个事情被抓了,才知道他说的是真的。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手机、作案工具折叠刀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暂扣了作案工具以及追缴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6、被告人谢庆刚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了被抢劫手机的价值。8、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3日抓获被告人。9、被告人谢庆刚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88年10月28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谢庆刚辩称其行为不是抢劫,其只是想借用被害人的手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庆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丙的报案陈述以及证人张某、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谢庆刚对被害人李某丙持刀拦路抢劫的事实,并有证人谢某的证言笔录予以佐证。故被告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庆刚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庆刚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对被告人谢庆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庆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华益峰

人民陪审员  叶 莉

人民陪审员  钱向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萍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