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48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号。
负责人:宁学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园合肥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传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传林。
被告:林香玲。
被告:烟台氿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秀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诉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孙传林、被告林香玲、被告烟台氿星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0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董海涛
人民陪审员 毕重建
人民陪审员 于水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